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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借辦法

 

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校友終身學習中心   

場地設備管理使用辦法

                 
 
一. 為有效使用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台北辦公室(以下簡稱本辦公室)樓層空間及設備,並管理及維護本辦公室場地,特依據「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台北辦公室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第二條規定訂定本管理辦法暨場地收費標準。
 
二. 本辦公室之管理單位為國立雲林科技大學推廣教育中心。
 
三. 本辦公室空間及所屬設備以辦理推廣教育課程、研討(習)會、大小型會議為主要用途,於各空間之固有設備為範圍,對外開放申請。同時段數單位借用之核准及處理順序如下:
(一). 辦理本校校務行政相關活動。
(二). 辦理本校各系所/單位推廣教育課程。
(三). 辦理外界與本校相關單位合作辦理之活動。
(四). 辦理其他相關之教育課程、研習活動、會議等。
 
四. 本辦公室場地開放提供申請借用時間以時段計,分為上午、下午及晚上三個時段,各時段區間分別為:
(一). 上午時段(08:00~12:00)
(二). 下午時段(13:00~17:00)
(三). 晚上時段(18:00~22:00)
 
五. 本辦公室借用單位,校內為行政單位、學術單位、教職員工生及社團、校友團體及其他與本校簽訂有伙伴關係合約之單位、企業廠商。校外單位須為經政府立案並領有核准文件之單位、團體、機構或企業,且經管理單位審核通過。
 
六. 借用單位應於使用前14日(含租借當日)上網填具「空間借用申請單」,列印後檢具擬辦理活動相關文件(如:活動企畫書、宣傳品及其他相關文件),向管理單位辦理借用申請手續,並於匯款50%定金即核准且完成始得借用。
 
七. 收費規定:
(一). 校內單位借用場地辦理對外收費或接受校外機關團體補助經費辦理之活動時,可酌減收費,但仍應於活動辦理前繳納八成以上之場地使用費。
(二). 借用單位應繳納之費用包括:場地使用維護費及水電費。
(三). 若借用時間為夜間時段或非為本校行事曆規定之正常上班日如國定假日,應額外負擔工作人員之加班費用及每時段場租加收10%。
(四). 校內單位自行辦理無收費且無其他經費補助之活動,酌收環境清潔維護費。校內單位與校外相關單位合辦活動時,應繳納1/2場地使用費。
(五). 校外單位之借用申請應繳納保證金新台幣5,000元,校內單位或合辦情形無須繳納保證金。
(六). 本收費僅提供場地及各場所現有設備,核准借用後,由借用單位自行派員服務與佈置、復原。
(七). 若為長期借用(連續15天以上),由雙方議訂收費標準或另依國有財產法等相關規定,簽奉核准後辦理借用。
(八).網頁上標示會議室租金已含 5% 營業稅。
(九).如有影印需求,黑白(每面3元)。
 
八. 取消及變更
借用單位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時,應於一週前(含例假日)通知管理單位並辦妥取消借用申請或是改期借用申請;若已完成繳費者須於一週前辦理取消申請,並得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1/2的場地費。未於五日前完成前述作業者,所繳場地費用款項概不退還。其餘退費條件如下:
(一). 如遇不可抗力之因素或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如天災(依縣市政府公告停班為準)、戰爭,因而導致場地之使用取消或變更,得與本辦公室重議檔期,如因此解約,相關已繳費用本中心無息退還。
(二). 本辦公室如因臨時特殊需要必須收回場地使用時,應立即並不遲於借用日一週前通知借用單位,若借用單位無法改期或更換場地而放棄借用時,得無息退還其無法使用期間之場地費。本校不負任何損害賠償責任。
(三). 已付定金,改期或取消檔期
1、 除本項第(一)、(二)款情事發生原因外,申請單位以任何理由取消合約或要求另議檔期,需於使用日14日前致電向本中心申請異動,經核准後始得延期一次,定金不退還,將保留折抵下次租借。違者收取50%違約金。
2、 上述異動以一次為限,異動後須如期使用,再有異動將不予受理。改期借用申請期限以改期日起三個月內為限;且改期後除非有本項第(一)、(二)款情事發生,否則所繳場地費用款項概不退還。
(四). 本辦公室借用法則,若以口頭、Email、書面、電話…等各式洽詢皆不保留檔期,須於定金繳付後才會提供檔期保留服務,未付定金者不保留檔期。
 
九. 保證金於場地使用完畢回復原狀後,無息發還。如會後場地清潔、復原工作未徹底,場地管理單位得派遣工讀生或僱工處理,其費用由申請借用單位支付,借用人如有毀損場地,應視其損害程度於保證金中扣抵恢復原狀所需費用,如有不敷支付時,本校將循法律途徑向借用單位提起訴訟。
 
十.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
(一). 違背政府法令政策或有違背之虞。
(二). 違反社會公序良俗或非法集會。
(三). 其活動有損本大樓建築物與設備之虞或已發生。
(四). 活動項目與申請登記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 未於活動開始一週前完成繳費者。
已核准者,管理單位如發現有上述情形或有違背之虞者,得立即停止其使用,並依法處理,已繳納之場地費用概不退還。
 
十一. 借用單位若未善盡維護本大樓環境及設施,又不遵守管理單位所定定之各式管理細則或注意事項,嗣後將不再核准其借用申請。若有毀損公物等情事,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二. 本大樓管理單位得視現況訂定各式空間使用管理細則或注意事項(另訂之),以作為大樓細部管理維護之依據,其餘未規定者則悉依「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場地設備收支管理要點」辦理。
 

十三.各場地除基本設備外,如有其他器材租借之需求,請事先告知場地承辦人員。

十四.會議開始前10分鐘可以開始進場,會議結束後,應於20分鐘內離場,不得於中心公共區域逗留,否則仍視同繼續租用會議室應予以計費。

十五.本中心上班時間為週一至週五08:00-17:00,如會議室使用超過上班時間,超過部分應另行支付超時費。

十六.依據中華民國菸害防制法規定,本場地室內全面禁煙。
十七. 本中心場地禁止攜帶任何違法物品,易燃物、易爆物等危險物品不得攜入。
十八.確認承租會議室時,即視為已詳閱並願意遵守本辦法。

十九.租借以4小時為一時段計費,未滿4小時,仍以一時段計算,若下一時段有其他單位使用則不得加時。

二十.場地佈置或借用物品應事先徵得本中心同意,使用完畢應負責回復原狀或返還。